{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5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长市皖天福康电子厂。
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天滁路北经二经三路之间。
投资人:张臣良,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江苏江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勾昌羽,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兰州锦知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发财,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长市皖天福康电子厂(以下简称皖天福康厂)因与被上诉人马发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皖天福康厂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裁定驳回马发财起诉。
事实与理由:皖天福康厂于2019年9月11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162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第41621号无效审查决定),涉案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
马发财辩称:其已就第41621号无效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并已立案。
目前该无效决定尚未生效,请法院中止本案的审理,待无效决定结果明确后再行恢复本案诉讼程序。
马发财于2018年9月20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皖天福康厂立即停止侵害专利号为ZL20151073××××.4的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全部库存侵权产品;
2.皖天福康厂赔偿马发财经济损失100万元;
3.皖天福康厂赔偿马发财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7610元(其中公证费6634元、购买侵权样品费976元、律师费20000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马发财于2015年11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腹透用紫外线消毒箱包”的发明专利,并于2018年2月23日获授权公告,专利号ZL20151073××××.4号。
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腹透用紫外线消毒箱包,包括箱包体、提手,其特征在于:所述箱包为接近长方体的外形,内部设有支撑箱包体的支架,内部中空,所述箱包的内衬材料为反光膜,所述箱包内部设有碘伏帽贮藏袋,所述碘伏帽贮藏袋分为两格,一格为未使用碘伏帽贮藏袋,另外一格为已使用碘伏帽贮藏袋,所述箱包的外部一侧设有收纳袋,收纳袋用于放置控制器、紫外线灯管驱动器、连接线束,所述箱包顶部设有活动箱盖,活动箱盖的一边与箱包体固定连接,另外三边通过拉链与箱包体相连接,所述活动箱盖的居中位置设有透明观察窗,所述透明观察窗的上部设有通过拉链打开和关闭的保护透明观察窗的保护盖,保护盖的大小与透明观察窗外露的尺寸相适应,保护盖的一边与活动箱盖固定连接,另外三边通过拉链与活动箱盖相连接,所述箱包的壁上设有两个通过拉链打开和关闭的输液管路插入孔,所述箱包的外壁上设有两个保护操作手套的防尘盖,所述防尘盖的一边与各自对应位置的外壁固定连接,另外三边通过拉链与各自对应位置的外壁相连接,位于防尘盖内的箱包壁上设有供手部进出的圆形孔,在所述圆形孔的内边缘上设有操作手套,所述圆形孔与操作手套的入口呈同心结构关系,所述箱包体内一侧上设有固定卡片,所述固定卡片上设有灯管支架,所述灯管支架上设有紫外线灯管,所述固定卡片依靠螺丝、螺母和垫片固定于箱包体内壁,所述灯管支架上设有连接线束,所述连接线束通过位于收纳袋内一侧的过线孔再和灯管支架、控制器、紫外线灯管驱动器相连”。
权利要求5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腹透用紫外线消毒箱包,其特征在于:所述紫外线灯管具有两种驱动方式,一种为直接由紫外线灯管驱动器驱动,另一种为控制器”。
皖天福康厂于2018年11月6日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审查过程中,马发财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腹透用紫外线消毒箱包,包括箱包体、提手,其特征在于:所述箱包为接近长方体的外形,内部设有支撑箱包体的支架,内部中空,所述箱包的内衬材料为反光膜,所述箱包内部设有碘伏帽贮藏袋,所述碘伏帽贮藏袋分为两格,一格为未使用碘伏帽贮藏袋,另外一格为已使用碘伏帽贮藏袋,所述箱包的外部一侧设有收纳袋,收纳袋用于放置控制器或紫外线灯管驱动器、连接线束,所述箱包顶部设有活动箱盖,活动箱盖的一边与箱包体固定连接,另外三边通过拉链与箱包体相连接,所述活动箱盖的居中位置设有透明观察窗,所述透明观察窗的上部设有通过拉链打开和关闭的保护透明观察窗的保护盖,保护盖的大小与透明观察窗外露的尺寸相适应,保护盖的一边与活动箱盖固定连接,另外三边通过拉链与活动箱盖相连接,所述箱包的壁上设有两个通过拉链打开和关闭的输液管路插入孔,所述箱包的外壁上设有两个保护操作手套的防尘盖,所述防尘盖的一边与各自对应位置的外壁固定连接,另外三边通过拉链与各自对应位置的外壁相连接,位于防尘盖内的箱包壁上设有供手部进出的圆形孔,在所述圆形孔的内边缘上设有操作手套,所述圆形孔与操作手套的入口呈同心结构关系,所述箱包体内一侧上设有固定卡片,所述固定卡片上设有灯管支架,所述灯管支架上设有紫外线灯管,所述固定卡片依靠螺丝、螺母和垫片固定于箱包体内壁,所述灯管支架上设有连接线束,所述连接线束通过位于收纳袋内一侧的过线孔再和控制器或紫外线灯管驱动器相连”。
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并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第3943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马发财遂以涉案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作为其在原审案件中主张权利的依据。
2018年8月15日,马发财在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在该公证处电脑上登录www.taobao.com,在淘宝网店“皖天福康腹透用品店”购买了“腹透液加热包换水消毒包腹膜透析清洁仓紫外线杀菌消毒灯无菌仓(颜色分类:加热一体包)”2件,支付货款976元。
马发财从网上所购物品于2018年8月16日由中通快递的工作人员送达至该公证处并由公证处工作人员签收并留存公证处。
2018年8月22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马发财对上述物品拆封、拍照,上述物品封存后交由当事人自行保管。
诉讼中,皖天福康厂确认马发财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系其生产销售。
经拆封比对,双方就以下几个技术特征存在争议:1、关于涉案专利“所述箱包内部设有碘伏帽贮藏袋,所述碘伏帽贮藏袋分为两格,一格为未使用碘伏帽贮藏袋,另外一格为已使用碘伏帽贮藏袋”的技术特征,马发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具有相同的技术特征,皖天福康厂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已使用碘伏帽贮藏袋,因为该产品的用户使用手册上载明透析结束后要清理包内的废弃碘伏帽;
2、关于涉案专利“收纳袋用于放置控制器或紫外线灯管驱动器、连接线束”、“所述箱包体内一侧上设有固定卡片,所述固定卡片上设有灯管支架,所述灯管支架上设有紫外线灯管,所述固定卡片依靠螺丝、螺母和垫片固定于箱包体内壁,所述灯管支架上设有连接线束,所述连接线束通过位于收纳袋内一侧的过线孔再和控制器或紫外线灯管驱动器相连”、“所述紫外线灯管具有两种驱动方式,一种为直接由紫外线灯管驱动器驱动,另一种为控制器”的技术特征,皖天福康厂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固定卡片,灯管支架起到固定支撑作用,连接线束直接与紫外线灯管相连而不是通过灯管支架相连,涉案专利的控制器用于控制紫外线灯,而被诉侵权产品的控制器用于控制加热板,被诉侵权产品没有紫外线灯管驱动器,而是用了镇流器来驱动紫外线灯管,马发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将固定卡片和灯管支架合并为一个部件,让连接线束直接与灯管相连,属于等同技术特征,同时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镇流器,控制器用于控制加热板。
另查明,皖天福康厂成立于2013年,系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电子配件、加热恒温包、车载恒温箱、紫外线消毒灯、电源适配器、电源转换器、充电器、温控开关生产、销售,医疗器械销售。
再查明,马发财为本案支出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6634元。
原审法院认为,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判定应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时,即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即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对双方有争议的技术特征,原审法院评判如下:1、被诉侵权产品内部实际有两格碘伏帽贮藏袋,且用户使用手册明确透析结束后再清理包内的废弃碘伏帽,皖天福康厂亦未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在透析过程中即可清理已使用的碘伏帽,而其中一格碘伏帽贮藏袋不作放置已使用碘伏帽之用,故其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已使用碘伏帽贮藏袋,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箱包内部设有碘伏帽贮藏袋,所述碘伏帽贮藏袋分为两格,一格为未使用碘伏帽贮藏袋,另外一格为已使用碘伏帽贮藏袋”的技术特征;
2、被诉侵权产品在箱包体内一侧左右两边各设有一个用于卡住紫外线灯管的近似U形的弹性部件,该部件底部依靠螺丝、螺母和垫片固定于箱包体内壁,连接线束一端与紫外线灯管连接,另一端通过位于收纳袋内一侧的过线孔再和镇流器相连,原审法院认为,以该U形部件替换专利中的固定卡片和灯管支架,并将连接线束直接连接于紫外线灯管,系该领域技术手段的常规替换,功能和效果并无不同,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镇流器系用于驱动紫外线灯管,属于紫外线灯管驱动器,而被诉侵权产品的控制器系用于控制加热板,从而不具有涉案专利中用于驱动紫外线灯管的控制器,但纵观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表述,控制器与紫外线灯管驱动器是选择关系,而非必须同时具备,故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收纳袋用于放置控制器或紫外线灯管驱动器、连接线束”、“所述紫外线灯管具有两种驱动方式,一种为直接由紫外线灯管驱动器驱动,另一种为控制器”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与“所述箱包体内一侧上设有固定卡片,所述固定卡片上设有灯管支架,所述灯管支架上设有紫外线灯管,所述固定卡片依靠螺丝、螺母和垫片固定于箱包体内壁,所述灯管支架上设有连接线束,所述连接线束通过位于收纳袋内一侧的过线孔再和控制器或紫外线灯管驱动器相连”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
综上所述,被诉侵权产品分别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皖天福康厂未经专利权人马发财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马发财享有的涉案发明专利权,应依法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马发财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和皖天福康厂的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酌定皖天福康厂赔偿马发财经济损失30万元。
关于马发财为本案支出的购买侵权产品费、公证费、律师费,均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马发财主张销毁全部库存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因判令停止侵权已足以有效制止侵权,故对于该项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皖天福康厂立即停止涉案侵害马发财ZL20151073××××.4号、名称为“一种腹透用紫外线消毒箱包”的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二、皖天福康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马发财经济损失30万元;
三、皖天福康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马发财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合计27610元;
四、驳回马发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48元,由皖天福康厂负担。
二审中,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1621号无效审查决定,宣告马发财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专利号为20151073××××.4、名称为“一种腹透用紫外线消毒箱包”的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既要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也要避免因专利权的不稳定给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影响,以保障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本案中,马发财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涉案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宣告全部无效。
如果有证据证明宣告该专利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马发财可以另行提起侵权诉讼。
综上所述,皖天福康厂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马发财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48元,退还马发财;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48元,退还天长市皖天福康电子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岳利浩 审判员 徐 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晓琳 书记员孙航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576号 案 由 侵害发明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 霞 审判员:岳利浩、徐 飞 法官助理:王晓琳 书记员:孙 航 裁判日期 2019年11月28日 涉案专利 “一种腹透用紫外线消毒箱包”发明专利(ZL201510736889.4) 关 键 词 发明;
专利权无效;
驳回起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长市皖天福康电子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发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马发财的起诉。
原判主文:一、被告天长市皖天福康电子厂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原告马发财ZL201510736889.4号、名称为“一种腹透用紫外线消毒箱包”的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天长市皖天福康电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发财经济损失30万元;
三、被告天长市皖天福康电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发财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合计27610元;
四、驳回原告马发财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法律问题 被认定侵犯专利权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二审中涉案专利权被全部宣告无效的处理 裁判观点 被认定侵犯专利权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如果二审中涉案专利权被全部宣告无效,可裁定驳回权利人的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