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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百阁纺织品有限公司、冯小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12民初192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百阁纺织品有限公司、冯小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百阁纺织品有限公司;冯小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612民初1929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百阁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国际车城13幢A08室。

法定代表人:冯小飞,执行董事。

被告:冯小飞,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娜公司)与被告南通百阁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阁公司)、冯小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富安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被告百阁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小飞、被告冯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安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百阁公司、冯小飞立即停止侵害其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指定颜色)、第90737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百阁公司、冯小飞连带赔偿富安娜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70000元。

事实和理由:富安娜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是一家集研发、设计、生产、营销和物流于一体的综合型家纺企业。

富安娜公司依法取得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指定颜色)、第9073704号“”注册商标,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包括被子、被套、被罩、床单等。

其中“”商标于2009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经调查发现,百阁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销售标注与富安娜公司商标相同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

百阁公司系一人公司,冯小飞系百阁公司的股东,冯小飞如不能证明百阁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财产,冯小飞应对百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请求法院支持所请。

被告百阁公司辩称,其不清楚富安娜公司注册商标的情况。

其成立于2017年11月,成立时在淘宝网上销售被子,2018年5月未在经营。

2019年5月网店交由朋友王亚经营,但未办理过户。

收到法院传票后即联系王亚未果,经后台查询,扣除刷单后,王亚实际经营9单货值八百多。

其同意停止侵权,愿意赔偿四五千元。

被告冯小飞辩称,百阁公司系其成立,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同意对百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愿意赔偿四五千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富安娜公司经核准注册,分别取得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指定颜色)、第9073704号“”注册商标,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4类,包括床单、床罩、被子、枕套、被罩等。

百阁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7日,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冯小飞。

经营范围为家用纺织制成品、针织品、服装制造、加工销售;

纺织原料、皮革制品、鞋帽、箱包批发、零售。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根据富安娜公司的申请,对其委托代理人陈天驹在网上购买有关商品,相关网店使用快递送货方式将该商品送至其指定的地址,申请对其收取该商品及进行网上浏览网页的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该公证处于2020年9月16日出具了(2020)粤广南粤第20834号公证书。

公证书记载:2020年5月29日,公证员张某,4、工作人员高梦樱随陈天驹来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0号丰兴广场B栋蜜蜂箱前。

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陈天驹通过输入取件密码开启相应的蜜蜂箱,取得包裹1个(快递编号TT6600857261619),随后将上述包裹交由公证员、工作人员保管。

返回公证处后,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陈天驹拆开上述包裹,工作人员高梦樱对上述包裹内的物品进行了拍照,随后将上述物品封存后交由陈天驹收执。

同日,在公证处,在公证员和某,4人员高梦樱的监督下,陈天驹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进入淘宝网,进入“南通百阁纺……”查看页面,截屏取得的截图,连同高梦樱拍摄的照片作为附件收录在公证书中。

公证书附件显示,快递单号为TT6600857261619,寄件人为王亚。

物品为床上用品,手提袋上印有“FUANNA”、“富安娜”及“”标识,吊牌上印有“FUANNA”“”标识。

网店经营者为百阁公司,页面一链接上的商品名称为“奢华富安娜天丝夏被空调被可机洗双人夏季裸睡薄被子四件套”,价格99元-209元,30天内已售出261件,其中交易成功208件,累计评价121条。

陈天驹支付99元购买“奢华富安娜天丝夏被空调被可机洗双人夏季裸睡薄被子四件套”一件。

审理中,富安娜公司出示由广东省广州南粤公证处封存的实物。

经当庭检验,实物外包装上公证处粘贴的公证封条完好。

拆开外包装后,物品为床上用品四件套一件、手提袋一条,包裹上的运单号、手提袋及吊牌上使用的标识与公证书附件照片上的内容一致。

吊牌上还使用了“”标识。

审理中,百阁公司陈述,经后台查询,近六个月没有交易记录,实际销售9笔,未有获利。

富安娜公司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其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指定颜色)注册商标相同,与第9073704号“”注册商标近似,且属同类商品,构成商标侵权。

另即使王亚为实际经营者,其不申请追加王亚为被告。

无证据证明百阁公司有侵权库存,请求适用法定赔偿。

本院认为,富安娜公司系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指定颜色)、第9073704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百阁公司作为网店的经营者,即使其将网店交由他人经营,仍应对网店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百阁公司在其网店商品上使用了“奢华富安娜”,所售四件套手提袋上,使用了“”、“FUANNA”、“富安娜”的标识,吊牌上使用了“FUANNA”、“”、“”的标识,属商标性使用行为。

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上述标识,与富安娜公司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指定颜色)相同,与第9073704号“”注册商标近似,足以误导消费者,且被控侵权商品与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同一类别,百阁公司未经富安娜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富安娜公司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百阁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富安娜公司主张法定赔偿,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在此,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侵权链接显示的交易成功数量为208件,百阁公司虽陈述销量有刷单的成分,但未有证据剔除虚假的部分,故其所述本院不予采纳。

即使有证据证明有刷单的事实,但百阁公司累高销量,也是欺诈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百阁公司销售侵权商品的价格、数量、侵权行为的性质、富安娜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23000元。

审理中,富安娜公司不能证明百阁公司存有库存侵权商品的事实,其要求销毁库存侵权商品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富安娜公司表示,即使王亚为实际经营者,其不申请追加王亚为被告参加诉讼,该表示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尊重。

百阁公司股东系冯小飞一人,百阁公司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其冯小飞的财产,冯小飞应当对百阁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富安娜公司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通百阁纺织品有限公司、冯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指定颜色)、第90737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南通百阁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3000元。

三、被告冯小飞对被告南通百阁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被告南通百阁纺织品有限公司、冯小飞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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