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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贵枝与东莞市金海马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高玲家具店、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749号
案件名称曾贵枝与东莞市金海马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高玲家具店、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曾贵枝;东莞市金海马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高玲家具店;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749号原告:曾贵枝,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凯涛,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金海马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第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罗沛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发兵,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东侧。

负责人:彭成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迪,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衷幼宾,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贵枝与被告东莞市金海马家具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贵枝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贵枝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曾贵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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