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250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童,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雅周林平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海安市雅周镇雅周村一组。
经营者:林平。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安雅周林平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