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3588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07259625M。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坤,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