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华伍制动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7知民初162号
案件名称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华伍制动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伍制动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7知民初162号原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聂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叶莉,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振杰,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伍制动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恼里小辛庄。

法定代表人:付伟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彦,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伟,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江西华伍公司)与被告河南华伍制动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伍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西华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叶莉、杜振杰,被告河南华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伟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彦、吕伟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华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在其经营场所及销售产品上使用侵犯原告“华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文字标识,立即拆除公司招牌上的“华伍”字样;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公司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华伍”字样;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4年7月7日注册了第3259478号“华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包括电力液压制动器(起重机机械部件)、电力液压推动器(起重机机械部件)等。

商标到期后,原告申请续展并或核准授权,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7月6日。

此后,原告陆续申请了10项“华伍”商标并或核准授权。

2015年6月5日,“华伍”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于2011年11月24日注册成立公司“河南华伍制动器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制动器、推动器、五金、电器、起重配件制造、销售及维修”。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名称字号中使用“华伍”文字,在其经营场所及产品等多处醒目位置上使用与原告“华伍”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且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相似,易造成消费者及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河南华伍公司辩称,被告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该公司的名称有自己的含义和意义,与原告公司名称无关,被告公司名称应依法受到保护。

被告没有实施任何侵犯原告商标使用权的行为。

被告拥有自己注册的商标,被告在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是自己的注册商标,并未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

被告未在商品上突出使用“华伍”字样,被告公司网页上的“华伍制动”字样是对被告公司字号的合理使用,不会引起误认。

原告起诉要求赔偿40万元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江西华伍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工商公示信息。

证明:原告与被告的身份信息和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1、第3259478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

2、第7509736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

3、第7509729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

4、第7509725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

5、第11738115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

6、第16355061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

7、第16355740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

8、第16356045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

9、第16354887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

10、第16356074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

11、第16355192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

12、第23857339号商标注册证。

证明:原告于2004年7月7日注册了第3259478号“华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包括电力液压制动器(起重机械部件);

电力液压推动器(起重机械部件);

起重机;

起重电磁铁;

起重机(升降装置);

起重设备;

船用自动锚;

液压泵。

商标到期后,原告申请续展并获核准,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7月6日。

此后,原告陆续申请了11项“华伍”商标并获核准。

第三组证据:商标驰字【2015】398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华伍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证明:2015年6月5日,“华伍”商标被国家行政总局工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第四组证据:1、《东方风力发电网合作协议书》及(2019)赣宜丰证内字第2047号公证书、网页广告打印件(链接http://www.eastwp.net/);

2、《机械设计手册》(第六版)单行本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及(2019)赣宜丰证内字第2046号公证书、广告样刊;

3、《风能产业》杂志广告合同书及(2019)赣宜丰证内字第2045号公证书、广告样刊;

4、2017北京国际城市轨道交通展览会参展合同及(2019)赣宜丰证内字第2044号公证书、展会照片复印件;

5、《都市快轨交通》杂志协议书及(2019)赣宜丰证内字第2043号公证书、广告样刊;

6、2017北京国际风能大会暨展览会光地展位参展合同书及(2019)赣宜丰证内字第2042、2041号公证书、展会照片复印件;

7、《港口设备》杂志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及(2019)赣宜丰证内字第2040、2039号公证书、广告样刊;

8、2018北京国际风能大会暨展览会光地展位参展合同书及(2019)赣宜丰证内字第2038、2037号公证书、展会照片复印件;

9、MesseBerlinGmbH合同及发票;

10、第四届中国长垣国际起重装备博览交易会参展申请表及(2019)赣宜丰证内字第2036号公证书、展会照片复印件;

11、第四届中国(北京)国际散装物料运输、装卸技术装备展览会及(2019)赣宜丰证内字第2035、2034号公证书、展会照片复印件;

12、《风能产业》杂志广告合同书及(2019)赣宜丰证内字第2033号公证书、广告样刊:13、《都市快轨交通》杂志协议书及(2019)赣宜丰证内字第2032号公证书、广告样刊;

14、《都市快轨交通》杂志认刊续约合同书及(2019)赣宜丰证内字第2031号公证书、广告样刊;

15、《港口设备》杂志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及(2019)赣宜丰证内字第2030号公证书、广告样刊;

16、《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年鉴》2018年刊入编协议及(2019)赣宜丰证内字第2029号公证书、广告样刊;

17、《机械设计手册》(第六版)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及(2019)赣宜丰证内字第2028号公证书、广告样刊。

证明:原告为该涉案商标品牌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自2016至2018年便在国内外投入广告17次,花费费用644,420元及14113.8欧元,原告生产的产品在国内外均有较强影响力。

第五组证据:(2019)赣洪城证内字第7084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委托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在被告处对被告所运营官网进行公证,证明被告在其官网上突出显示“华伍”及“HUAWU”商标并以“华伍”名义宣传其产品,并且IP地址中域名××也存在侵权。

第六组证据:公证费发票4张。

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公证费4300元。

第七组证据:商标查询单三份。

证明:被告在注册“花伍”商标时,与原告的“华伍”商标的读音和字形均相似,被告在注册“金毂”商标时,与案外人河南焦作金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金箍牌商标近似,被告在注册上述商标时存在侵权故意。

河南华伍公司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河南华伍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子付治华身份证、退伍证;

2、河南华伍公司营业执照。

证明:河南华伍公司成立时,恰逢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子付治华参军入伍,故将公司名称定为“华伍”,寓意华儿入伍,大有作为。

第二组证据:1、商标注册证两份;

2、产品图片三张;

3、河南华伍公司生产铭牌两份。

证明:被告自2011年12月12日起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生产的产品上用的是本公司的商标,没有用原告的注册商标。

第三组证据:原被告双方公司网站网页截图。

证明:两公司宣传网页完全不同,不会引起误认,且被告在看到原告证据后,主动删除了“华伍制动HUAWUBAKE”字样,可见被告不想通过原告商标影响获利。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无异议,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第二组证据中的5-12共7个商标,原告申请注册时,被告已经合法注册了公司名称并且申请了相应的商标注册,第三组证据显示原告的“华伍”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时间为2015年,同样晚于被告公司的注册时间2011年,与本案无关。

第四组证据显示原告投入的费用不仅包括广告宣传,还包括自身营销、展销等其他内容,是原告自身正常经营所必须支出的。

第五组证据显示被告公司域名与原告公司域名有明显的区别,被告公司的名称处于显著位置,不会产生混淆。

第六组证据中三张发票的开票时间均为2019年9月16日,不能体现与本案的关联性。

第七组证据中的“花伍”与“金毂”商标系被告依法自己注册,与原告和案外人的商标明显不同,不存在相似或近似的情形。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

原告自2001年成立以来在行业内享有较大影响力,被告也应知道“华伍”字号在制动器行业内的影响力,依然注册河南华伍制动器有限公司,并申请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花伍”商标,易使人误认为被告系原告在河南地区的子公司,存在利用原告在该行业内影响力的主观恶意。

被告成立时间是2011年,而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子付治华入伍时间为2008年,被告称恰逢付治华参军入伍故将公司名称定为“华伍”的理由不成立。

消费者购买制动器时看中的是华伍的品牌,并不会深究华伍二字具体代表的含义。

被告在其产品及铭牌上注明河南华伍制动器有限公司及“henanhuawu”字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恰恰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字号,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从被告公司网页可以看出被告产品涵盖全国多个地区,在其官网突出使用“华伍”及”HUAWU”字样,是想利用原告的影响力达到侵权的目的,给原告品牌造成了极大的恶略影响。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第一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第二、三、四、五、六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未提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证明目的结合本案事实及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第七组证据,被告注册“花伍”和“金毂”商标时是否具有侵权故意,与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没有直接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提交的证据:第一组证据,被告称其公司成立时,恰逢付治华参军入伍,故起名华伍,但证据显示付治华入伍时间为2008年,在2010年退役,故被告的该项理由明显不成立,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第二组证据中商标注册证为“花伍”和“金毂”,与被告是否使用“华伍”字样构成商标侵权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对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由于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证明目的结合本案事实及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江西华伍公司注册成立于2001年1月18日,经营范围包括各种机械装备的制动装置、轨道交通车辆制动装置、防风装置、控制系统及关键零部件的设计、制造、销售及安装;

起重运输设备等。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江西华伍公司分别于2004年7月7日、2010年10月28日、2010年11月14日、2011年1月7日注册了第3259478号华伍及图商标、第7509736号华伍商标、第7509729号HUAWU华伍及图商标、第7509725号HUAW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7类,包含电力液压制动器(起重机械部件)、电力液压推动器(起重机械部件)、起重机、起重机(升降装置)、起重设备、液压泵等。

之后至2018年11月,江西华伍公司又陆续注册了8个相类似的华伍商标,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2015年6月5日,“华伍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江西华伍公司为华伍商标品牌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自2016年至2018年在国内外投入广告17次,所生产的产品具有较强影响力。

河南华伍公司注册成立于2011年11月24日,经营范围:制动器、推动器、五金、电器、起重机配件制造、销售及维修。

2013年2月14日,河南华伍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0300413号花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电梯(升降机)、带式运输机、起重机、升降设备、起重葫芦、气动元件、卷扬机、起重电磁铁、装卸设备、提升机(截止)。

河南华伍公司的生产铭牌底端显示两行字体“河南华伍制动器有限公司”和“HenanHuawuBrakeCo.Ltd”。

江西华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丽红于2019年5月22日向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申请办理以截屏、利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同步录像等方式保全网页的行为过程和结果的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公证员邓某和公证人员兰胜莉与黄丽红在公证处,由兰胜莉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了保全证据行为。

公证书记载,北京时间15:36分,通过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河南华伍公司的备案信息,备案信息显示:网站名称为河南华伍制动器有限公司、网站首页网址为××,审核时间2018年7月3日。

进入到河南华伍公司网站网页浏览,网站首页显示有被告公司名称,在公司简介的页面多处单独显示有“HUAWUBRAKE”、“华伍制动(其中华伍二字字体加大)”、“华伍”字样,在公司简介的文字部分有如下描述:“华伍制动、情深意重”华伍人将以最优质的产品……。

公证人员在上述页面浏览过程中进行了相应的截图,屏幕录像结束后,公证人员将word文档中的截屏图片进行打印,共取得打印件37张,并将上述录像文件和word文档一并刻录光盘及贴封,并制作了(2019)赣洪城证内字第7084号公证书,江西华伍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13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河南华伍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江西华伍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河南华伍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江西华伍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3、河南华伍公司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一、关于河南华伍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江西华伍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江西华伍公司的“华伍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江西华伍公司名下的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其合法权益应予以相应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中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河南华伍公司将其域名设定为××,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多处使用“华伍制动”、“HUAWUBRAKE”字样,且存在单独或突出使用“华伍”字样的情形,其中最容易识别部分“huawu”、“华伍”、“HUAWU”与江西华伍案涉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用于宣传与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河南华伍与江西华伍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二、河南华伍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江西华伍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以损害竞争对手。

本案中被告将企业名称登记为“河南华伍制动器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江西华伍公司的企业字号是否具有一定的影响。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

本案中,江西华伍公司名称中最具识别意义的就是其字号“华伍”,江西华伍公司注册成立于2001年,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市场投入,该公司的“华伍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江西华伍公司的“华伍”字号及相关产品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

2、河南华伍公司登记使用“华伍”字号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恶意。

市场竞争中的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尊重他人的市场劳动成果,登记企业名称时,理应负有对同行业在先字号予以避让的义务。

本案中,河南华伍公司作为同类产品的经营者,其注册成立于2011年,对江西华伍公司及其经营的产品应当知晓,但河南华伍公司仍将“华伍”作为企业名称中识别不同市场主体核心标识的企业字号,且不能提供使用“华伍”作为字号的合理依据,其主观上明显具有“搭便车”及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

3.河南华伍公司使用“华伍”字号是否足以造成市场混淆。

本案中,河南华伍公司与江西华伍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消费群体多有重合,河南华伍公司以“华伍”为字号登记使用,必然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两者存在某种渊源或联系,加之河南华伍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多处使用“华伍制动”、“HUAWUBRAKE”字样,及单独或突出使用“华伍”字样进行宣传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容易造成竞争秩序的混乱。

综合以上分析,河南华伍公司登记使用该企业名称本身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性,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河南华伍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

河南华伍公司侵害了江西华伍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对江西华伍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江西华伍公司受到损害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江西华伍公司为调查取证支付的公证费和维权的相关费用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江西华伍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河南华伍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和江西华伍公司的影响力、商品种类和价值、河南华伍公司的经营规模等因素,酌定由河南华伍公司赔偿江西华伍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华伍制动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即河南华伍制动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产品和网站(www.huawuzdq.com)上使用“华伍”、“HUAWU”标识;

二、被告河南华伍制动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华伍”字号;

三、被告河南华伍制动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0元。

四、驳回原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原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被告河南华伍制动器有限公司负担4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