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131号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晓静、李海飞,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邯山区爱康便利店,住所地邯山区中华南大街64号。
经营者:宋志强,男,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代理人:马晓丽、李海霞,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邯山区爱康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0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