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295号原告:惠州市帝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小金口段)518号A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何开勇,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廷操,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赛达新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小金口镇金龙路长湖街第二工业区***之三(二至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成都弥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2。
原告惠州市帝耳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赛达新科技(惠州)有限公司、成都弥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音箱”】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惠州市帝耳电子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惠州市帝耳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州市帝耳电子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