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要区金利镇盈迅五金制品厂。
经营场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金一村一甲6队(黄达初宅)。
经营者:黄家全,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辉,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素贞,女,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要区金利镇盈迅五金制品厂(以下简称盈迅制品厂)因与被上诉人吴素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盈迅制品厂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理由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盈迅制品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要区金利镇盈迅五金制品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高要区金利镇盈迅五金制品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