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荣东,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瑞,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岩泽,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原审第三人:贾俊卿,女,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原审第三人:李艳霞,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审第三人:郭存飞,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审第三人:程爱荣,女,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与被上诉人王岩泽、原审第三人贾俊卿、李艳霞、郭存飞、程爱荣其他专利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25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家知识产权局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