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知民初48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龙、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富达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迎宾路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寿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三河市富达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以其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