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2739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代理人易春丽、陈锐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杨洪平,女,汉族,1992年5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五华县,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洪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050元,应退回人民币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