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5575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代理人郑锦川,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梅园,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鑫志远通讯器材材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政丰北路建设大厦一楼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0B。
法定代表人陈少杨。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