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247-1249号原告:廖安章,男,汉族,1974年04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规,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科联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文汇社区前进一路269号冠利达大厦1栋9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Y。
法定代表人:周莉丽。
被告:周莉丽,女,汉族,1981年5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伟,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安章与被告周莉丽、深圳市中科联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廖安章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安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安章撤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安章负担。
原告廖安章向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剩余部分人民币2250元退回原告廖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