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10858号之一原告: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Y。
法定代表人:赖明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刚,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溪杰,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南谷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万科路9号1栋1单元6层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2。
法定代表人:陈双。
原告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南谷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9798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