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1724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夏艳平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洪桥头社区洪桥头路32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70。
经营者夏艳平。
委托代理人王金香,被告经营者配偶。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