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2802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常松杂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井湾第一工业区A一栋10。
经营者胡松柏,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