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4045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0。
法定代表人:江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特别授权),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山县四兴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寿张集四合兴村西位于梁赵公路3.5公里处路东。
投资人:陈存岗,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长城(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梁山县四兴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