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599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广达路38号3栋二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7。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美王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青年路七星智慧城A6栋2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6。
法定代表人:梁建军。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美美王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剩余部分2275元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