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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美有限公司、宇宙P.C.B.设备有限公司等与勤基电路板(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3998号
案件名称开美有限公司、宇宙P.C.B.设备有限公司等与勤基电路板(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开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998号原告:开美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京都新宿区西新宿6丁目5番1号。

法定代表人:神津邦男。

原告:宇宙P.C.B.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屯门业旺路8号联昌中心15字楼1510-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德和,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宝,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勤基电路板(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西环丁业园民主工业区F区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L。

法定代表人:曾国雄,执行董事。

原告开美有限公司、宇宙P.C.B.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勤基电路板(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开美有限公司、宇宙P.C.B.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美有限公司、宇宙P.C.B.设备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美有限公司、宇宙P.C.B.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开美有限公司、宇宙P.C.B.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0元,扣除本院应收部分,其余人民币15575元退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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