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4999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德林建材经销处。
注册号:370783610275683。
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北关建材市场1-16号。
经营者:董伟,个体工商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德林建材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