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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万美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20民终4213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万美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万美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芳;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民终4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万美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同乐工业园同华路二街9号。

法定代表人:宗连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宽,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系**的丈夫。

原审被告: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同乐工业园(康泽公司侧)。

法定代表人:段顺利。

上诉人中山市万美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美厨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家居公司)、原审被告**、原审被告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热能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10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审查上诉意见,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万美厨卫公司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万美厨卫公司仅须支付欧派家居公司赔偿款15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欧派家居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万美厨卫公司支付赔偿款7万元明显过高,与欧派家居公司的损失、过错程度等不相符,且不应与欧派热能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一、一审判决认定万美厨卫公司“仍然向**销售侵权产品,主管恶意明显,情节恶劣”与事实不符。

欧派家居公司就侵权产品的公证时间是2017年9月2日,并以此为据向万美厨卫公司主张相关侵权赔偿,虽然欧派家居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才起诉立案,但相关公证文件的形成均是基于2017年9月2日的公证取证。

虽**有提交相关证据拟证明其合法来源,但该些证据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不能形成证明力,都不能证明其与本案的关联性,更加不能证明**的证据中所指向的产品是否就涉案侵权产品。

纵观**的证据,也仅有在一张日期为2018年9月2日的中山××物流有限公司的物流单中载有“欧派烟机”字样,除此之外再无其它依据能与欧派家居公司的主张相吻合。

如欧派家居公司认为万美厨卫公司在(2018)粤2072民初1180号案判决生效后有另行生产、销售行为,且该行为属于新的可分割的侵权行为,其应另行举证并提出新的主张,而非以现今可能存在的不法行为去认定之前的侵权责任,否则明显有违应有的程序和逻辑。

二、涉案产品单价并不高,生产数量少,侵权期间短,万美厨卫公司所获得的利益甚少,且万美厨卫公司也是在受他人的委托下才生产相关产品,主观过错程度不大,一审判决金额明显略高。

三、欧派家居公司作为被侵权企业,其已通过多年的全国性的维权方式获得相应赔偿,其相关损失已获得弥补,且万美厨卫公司因该系列案已被判赔偿数十万元之多,致使本已经营困难的万美厨卫公司雪上加霜,相关系列案将致使万美厨卫公司面临严峻的经营困难。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综合考虑相关情节,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欧派家居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综合欧派家居公司的知名度、万美厨卫公司的侵权规模及侵权的主观恶性,结合欧派家居公司维权的合理开支,综合予以考量,赔偿数额合理适当。

首先,万美厨卫公司在法院已判决其停止侵权的情况下,在2018年8月仍继续向**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作为电器产品的销售者,理应知晓“欧派”产品的知名度,但其仍然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两万美厨卫公司主观恶意明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基于欧派家居公司的知名度及万美厨卫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主观过错等情节,综合认定万美厨卫公司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降低维权成本。

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陪产数额,有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努力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实现向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历史转变。

过低的赔偿数额无异于对侵权行为的纵容,或导致侵权行为者因侵权成本低而放弃职业操守,扰乱行业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健全,不利于有限遏制侵权。

为此,欧派家居公司请求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严峻形势及欧派家居公司品牌培育的艰辛,使判决结果能对同类侵权者起到较强的震慑力。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万美厨卫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

原审被告**答辩称:一、欧派家居公司就同样的产品重复诉讼不应获得支持。

**作为销售方。

销售同一品牌产品只是一个侵权行为,而不能分开认定,让**重复承担高昂的赔偿金额,让本已生活拮据的家庭雪上加霜。

而2018豫15民初360号已就同样产品及门头、店面、名片上使用欧派字样罚款15000元,已是**全年的净利润,更不该对**重复苛责。

二、**对销售产品是否侵权并不知情,本产品注册“oup”,公司名称为“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和“OPPEIN”“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本质上的区别,而其广告也是为橱柜及家具服务,其电器为代工生产,并无核心技术,至于欧派文字,中华文化,全民共享,完全说是侵权有点牵强。

**作为销售方,不应承担责任。

欧派家居公司就侵权产品的公证时间是2017年9月2日,**于2017年11月已将店面所有欧派字样拆除、名片作废。

而欧派家居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和2018年9月3日分别4次起诉,对于已改正一年后的证据再次起诉不合理。

原审欧派热能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欧派家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立即停止侵害欧派家居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标有“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欧派科技品质保证”字样的消毒柜);

二、判令欧派热能公司、万美厨卫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欧派科技品质保证”“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消毒柜;

三、判令**、欧派热能公司、万美厨卫公司就本案赔偿欧派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欧派家居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420596464元,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

**的店铺成立于2016年1月26日,企业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橱柜、厨房电器、卫浴零售。

欧派热能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1日,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东为段顺利、郝占芬,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热能设备、电器、燃气具及加工五金。

万美厨卫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3日,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东为李秀恋、宗连香,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吸油烟机、燃气炉具、消毒柜、集成灶、五金玻璃制品、五金制品、家用电器。

欧派家居公司是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烘烤器具(烹调器具)、水龙头、浴室装置、消毒碗柜、饮水过滤器、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蒸汽浴装置、坐浴澡盆、沐浴用设备、淋浴隔间、洗澡盆、坐便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灯,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6月6日。

欧派家居公司是第1137521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烹调器具、制冷设备、干燥设备、冷热饮水滤器、饮料冷却设备、电热水瓶、制冷容器,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12月20日。

欧派家居公司是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0类,包括家具、餐具柜、金属家具、碗碟柜、餐具架、贮存架、盥洗台(家具)、食品输送车(家具)、送晚餐小车(家具)、柜台,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11月20日,该商标于2009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欧派家居公司是第7731876号“OPPEIN”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顶灯、烤箱、烹调器具、煤气灶、热水器、冰柜、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非实验室用炉、水龙头、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抽水马桶、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消毒柜、饮水过滤器、电暖器、打火机,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欧派热能公司是第8772070号“OUP”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灯、烹调器具、热水器、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空气调节设备、消毒设备、饮水机、暖器、电吹风,有效期至2021年11月6日。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欧派家居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2月,“欧派”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欧派家居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12年12月,欧派家居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认定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有效期限一年。

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欧派家居公司“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

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欧派家居公司的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与广东省家具商会联合授予欧派家居公司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称号。

2016年5月,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审委员会评定欧派家居公司的“欧派”为第六届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评定欧派家居公司的“欧派”品牌价值为166.03亿元,入选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欧派家居公司使用在餐具柜、家具(衣柜)、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的“OPPEIN”“欧派”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

2012年10月30日,欧派家居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家居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2013年1月5日至同年12月28日,赞助广告费为570万元。

2013年7月20日,欧派家居公司聘请蒋雯丽作为欧派品牌的代言人。

2013年11月11日,欧派家居公司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家居公司委托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广告,发布媒介是CCTV-新闻频道,费用40463970元。

2014年7月,欧派家居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家居公司委托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项目相关广告,发布媒介为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卫视频道,发布时间是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12日,费用1800万元,使用的广告语为“有爱·有家·有欧派”。

2014年10月22日,欧派家居公司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欧派家居公司在CCTV-新闻《环球视线》投放广告,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约定费用2397万元。

2014年11月27日,欧派家居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家居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赞助广告费600万元。

2010年,欧派家居公司在上海橱柜投放广告,使用的广告语为“有家·有爱·有欧派”。

2011年,欧派家居公司分别在临川晚报、珠海特区报、安庆日报、销售市场、瑞丽家居、装潢世界投放广告,使用的广告语均为“有家·有爱·有欧派”。

以上广告宣传中聘请的品牌代言人为蒋雯丽。

2017年8月27日,欧派家居公司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17年9月2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欧派家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河南省罗山县温州步行街上的“欧派厨卫电器”店铺,王某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各一台以及标有“欧派科技(中国)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字样的坐便器及产品上标有“欧派”字样的水槽一套,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欧派电器销货清单一张、印有“张道宽”字样的名片一张及印有“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宣传册一本。

王某对该店铺内、外景拍摄照片十三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某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四十二张,之后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进行封存,封存后的物品外观又由王某拍摄照片五张,最后公证人员将封存后的物品交由王某保管。

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对以上事实出具了(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441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所附图片显示上述店铺的对外招牌上标注“欧派厨卫电器”,店铺内标有“欧派电器”“有家有爱有欧派”“欧派卫浴”,销货清单上标有“欧派电器”等字样,名片上标有“欧派厨卫电器”等字样。

经一审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消毒柜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消毒柜的包装箱正面标有“欧派科技品质保证”“OUP”商标,正面下方标有“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正面右上角的标贴上标有“原装正品产品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侧面标有“欧派科技品质保证”“OUP”商标,侧面下方标有“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基地:中山市万美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同乐工业园同华路二街9号,电话:0760-87××××99,传真:0760-87××××91,网址:××,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38”字样;

扫描包装箱上的二维码显示内容为“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出品的正牌产品”,产品货号oup-A66。

现场开启包装箱,内有消毒柜一台及配件、使用说明书、防伪质量验证卡,机身标有“欧派科技品质保证”“OUP”“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字样,说明书标有“欧派科技品质保证”“OUP”商标及“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基地:中山市贝蒂斯电器有限公司”字样,防伪质量验证卡标有“欧派科技品质保证”“OUP”商标。

欧派家居公司、**、万美厨卫公司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

欧派家居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欧派科技”字样,侵犯其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标注“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字样,违反诚信原则,侵犯其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确认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万美厨卫公司则辩称其是根据第三方委托生产了涉案产品,相关的包装、说明书等并非万美厨卫公司印刷。

**称其在会展上认识万美厨卫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均来源于万美厨卫公司,**最后一次从万美厨卫公司进标有“欧派”字样产品的时间是2018年8月,2018年之后从万美厨卫公司进的货物有燃气灶、吸油烟机,为此,**提供物流单、送货清单、信封、远程物流入库单、付款记录等为证。

万美厨卫公司否认向**销售了涉案产品。

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未能对欧派家居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欧派家居公司称其维权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确认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一审法院均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万美厨卫公司、欧派热能公司是否参与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2.**、欧派热能公司、万美厨卫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3.赔偿主体及数额。

焦点1,消毒柜包装箱“标有生产基地:中山市万美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同乐工业园同华路二街9号,电话:0760-87××××99”,以上信息均属于万美厨卫公司,且万美厨卫公司亦确认有接受欧派热能公司的委托生产涉案产品,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由万美厨卫公司生产并销售。

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使用说明书、防伪质量验证卡以及消毒柜均标注“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且包装箱上的二维码亦显示“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且万美厨卫公司称其是接受欧派热能公司的委托生产涉案产品,产品外包装、使用说明书、机身等标注的生产企业信息具有让消费者识别产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功能,即具有明确的指向产品提供者的性质,且没有证据显示他人假冒欧派热能公司的企业名称,故一审法院认定欧派热能公司参与生产、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及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消毒柜,而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消毒柜,两者属于同类商品,因此,判断**、欧派热能公司、万美厨卫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只需对比被诉侵权标识与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将被诉侵权产品及包装箱、说明书、防伪质量验证卡等使用的“欧派科技”词组中起识别作用的“欧派”字样与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进行比对,两者文字、读音均一致,字形虽有差别,但无法起到根本的区分作用,故二者构成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欧派热能公司、万美厨卫公司使用“欧派”字样生产、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侵犯了欧派家居公司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

本案中,“欧派”是欧派家居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也是欧派家居公司使用的商标,欧派家居公司是国内著名的家具生产企业,其在第20类餐具橱柜上的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比如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等荣誉称号,并在中央电视台、湖南电视台以及诸多的平面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支付了大量的广告费用,可见“欧派”系列产品以及“欧派”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被相关公众知悉,欧派家居公司享有的在先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欧派热能公司、万美厨卫公司在生产、销售的消毒柜、包装箱等上标注“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字样,该企业名称的字号与欧派家居公司的字号均是“欧派”,二者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与欧派家居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损害欧派家居公司的合法权益,**、欧派热能公司、万美厨卫公司的行为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欧派家居公司企业名称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欧派热能公司、万美厨卫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焦点3,**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万美厨卫公司,但其作为电器产品的销售者,对产品的认知和辨别能力较高,应当知道“欧派”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然销售标有“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欧派科技”字样的消毒柜,主观上具有攀附“欧派”品牌知名度的恶意,不能完全免除其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而导致欧派家居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欧派家居公司的品牌的知名度以及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欧派家居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等因素,酌定**向欧派家居公司支付赔偿款4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另考虑,欧派家居公司已就相关侵权向万美厨卫公司、欧派热能公司主张过权利,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要求万美厨卫公司、欧派热能公司停止侵权的情况下,万美厨卫公司仍然向**销售侵权产品,主观恶意明显,情节恶劣,欧派热能公司、万美厨卫公司应向欧派家居公司支付赔偿款7万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欧派热能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但不影响依法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欧派科技”“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消毒柜;

二、欧派热能公司、万美厨卫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欧派科技”“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消毒柜;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欧派家居公司支付赔偿款4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欧派热能公司、万美厨卫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欧派家居公司支付赔偿款7万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驳回欧派家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承担30%即345元,由欧派热能公司、万美厨卫公司承担70%即805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欧派家居公司曾于2018年1月17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郑州市管城区永丰电器商行(以下简称永丰电器商行)、欧派热能公司、万美厨卫公司提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诉,请求法院判令:一、永丰电器商行立即停止在门店招牌、门店内及名片上使用“欧派”字样的侵害欧派家居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二、永丰电器商行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欧派”“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燃气灶;

三、欧派热能公司、万美厨卫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吸油烟机、燃气灶产品上标注“欧派”“OUP”字样;

四、欧派热能公司、万美厨卫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吸油烟机、燃气灶产品上标注“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五、欧派热能公司立即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欧派”字样;

六、永丰电器商行、欧派热能公司、万美厨卫公司赔偿欧派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5万元。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8)粤2072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判令:一、永丰电器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在门店招牌、门店内、名片上使用“欧派”字样的侵犯欧派家居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永丰电器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欧派”“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燃气灶;

三、欧派热能公司、万美厨卫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欧派”“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燃气灶;

四、欧派热能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欧派”字样;

五、永丰电器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欧派家居公司支付赔偿款1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六、欧派热能公司、万美厨卫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欧派家居公司支付赔偿款9万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七、驳回欧派家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万美厨卫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粤20民终454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已生效。

本院再查明,在上述案件即欧派家居公司诉永丰电器商行、欧派热能公司、万美厨卫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欧派家居公司于2017年8月27日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公证处与欧派家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17年9月7日对被诉侵权行为实施了证据保全,并出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489号公证书。

上述案件中的被诉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全时间与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全时间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的相对性审查规则,本院对于当事人上诉没有提出的请求,不予审理。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陈述,本案上诉争议的焦点为一审确定的赔偿款数额是否过高。

首先,对于欧派家居公司诉称欧派热能公司、万美厨卫公司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欧派家居公司在(2018)粤2072民初1180号案中请求法院责令欧派热能公司、万美厨卫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生产、销售标注“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产品,虽然该案与本案诉讼请求中涉及的具体产品不同,但其实质均是要求法院判令停止在其生产的产品和包装上使用“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其所主张的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是相同的,应认定二者诉讼请求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欧派家居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欧派热能公司、万美厨卫公司停止使用“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作出赔偿的诉求已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该部分构成重复起诉,应不予支持。

其次,对于赔偿数额的认定,欧派家居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欧派热能公司、万美厨卫公司实施侵害商标权而导致欧派家居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欧派热能公司、万美厨卫公司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欧派家居公司的品牌知名度,存在重复诉讼以及欧派热能公司、万美厨卫公司的经营规模,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欧派家居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支出的公证费、购买侵权实物的费用等因素,对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予以降低,酌定欧派热能公司、万美厨卫公司向欧派家居公司支付赔偿款3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万美厨卫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107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1076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107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万美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欧派科技”字样的消毒柜;

四、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1076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万美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五日内共同向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3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五、驳回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173元,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万美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02元,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7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负担133元,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万美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负担542元,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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