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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石狮市益盛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663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石狮市益盛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石狮市益盛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663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狮市益盛化妆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石狮市九二路**。

经营者:朱春霞。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石狮市益盛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 审 判 员 董丽珠 审 判 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黄 熠 书 记 员 李钰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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