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7民初22024号申请人:上海天络行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镇,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小军,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互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史绍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登云,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天络行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互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即原告上海天络行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即被告杭州互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42,380元,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杭州互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42,38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佳璐审 判 员 林抒蔚人民陪审员 葛秀宝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