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2101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56765902。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兆太,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彩恒汽车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老顶坡汽配城兰美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YBDLF9U。
经营者:邹海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婷,女,汉族,1992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彩恒汽车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