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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西之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2445号
案件名称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西之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西之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445号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旧镇镇秦溪村李仔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lF。

法定代表人:陈小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西之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屯中路**新屯大厦**-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5G。

法定代表人:郑熙悦,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西之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57××××.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杨雨峰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剩余部分2275元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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