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804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力,福建昌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魁斗佳亮茶行。
住所地。
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魁斗镇尾溪村村部斜对面iv> 经营者:苏丽红。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安溪县魁斗佳亮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本案开庭之前,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2019年10月30日,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长 贺张翡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娇萍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