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知民终30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左右间超市淮南街0048店,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政通路亚新美好人家**楼****。
经营者:蔡正伟,男,汉族,1977年12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左右间超市淮南街0048店(经营者:蔡正伟,以下简称左右间超市0048店)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左右间超市0048店的经营者蔡正伟到庭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宏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左右间超市0048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左右间超市0048店不承担赔偿责任或降低左右间超市0048店的赔偿数额;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宏联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左右间超市0048店销售涉案侵权商品数量极少,没有对宏联公司产生严重损害,且在本案诉讼之前已停止销售,左右间超市0048店没有因此获得大额利润,也没有侵权故意。
左右间超市0048店因销售被诉侵权商品而获得的价值能够确定,并且左右间超市0048店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存在多种因素,例如相关部门监管不严、宏联公司没有及时制止等。
一审判决左右间超市0048店赔偿宏联公司3000元数额过高,应予酌减。
二、左右间超市0048店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系通过正规渠道进货,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左右间超市0048店已经停止销售并认识到自身过错的情况下,应以教育为主,不应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宏联公司二审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宏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左右间超市0048店立即停止侵害宏联公司的第15867862号商标权的行为;
2.判令赔偿宏联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左右间超市0048店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罗公司)注册于2010年9月28日,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法定代表人ScottRosenbaum系该公司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2017年2月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保罗公司取得第158678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6年2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包括;“绳索;洗针织品用袋;运载工具非专用盖罩;帆;纺织品遮篷;防水帆布;包装用纺织品袋(包);草制瓶用包装物;非橡胶、非塑料制(填充或衬垫用)包装材料;纺织品用塑料纤维(纤维)”.该商标的申请日期是2014年12月5日。
2015年1月1日,保罗公司的商务和法务部副总裁ScottRosenbaum签署文书,载明保罗公司是PaulFrank品牌名下所有知识产权的拥有者。
宏联公司是保罗公司在中国大陆、澳门及香港地区的所有商品类别上的独占被许可方(具体商标权和著作权详见附件清单),许可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宏联公司可以将所获权利授权给第三方。
附件清单中第158项系第15867862号“”图形商标。
同日,保罗公司向宏联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宏联公司在中国境内(包括香港、澳门)就涉嫌侵犯保罗公司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采取一切法律行为,并就任何争诉作出回应。
上述“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商号、商业装潢、商业秘密、版权、域名及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纠纷。
宏联公司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理委托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公证、辨别和鉴定假冒产品并代为出具有关产品鉴定证明;
代为接受调解或者和解条件、签署该等调解/和解协议并代为受领赔偿金、代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并/或参加民事诉讼;
提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
进行并达成庭外和解,提起反诉、上诉,同意并参加法院调解;
代为签署各项法律文书,代为领取各项法律文书,接收送达。
上述代理权限可以转委托其他人或律师行使。
上述文书依法办理了公证、认证手续。
2018年1月31日,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公证处作出(2018)潍奎文证民字第250号公证书,其中载明,2018年1月19日,公证员徐某、公证人员刘某会同潍坊海纳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福涛来到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22-21号的“左右间超市NO.0048”。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姜福涛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编织袋一个、毛巾一条,姜福涛使用银行卡刷卡付款后取得POS机刷卡小票(商户名称“郑州市二七区左右间超市”)一张。
公证人员徐某对购买场所进行了拍照,共拍得照片一张。
公证人员看到店内所挂证照有“郑州市二七区左右间超市淮南街0048店”字样。
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将所购编织袋、毛巾、POS机刷卡小票进行了拍照,对编织袋、毛巾分别进行了封存,并对封存后的编织袋、毛巾进行拍照。
编织袋上使用了“大嘴猴”图案,将该“大嘴猴”图案与涉案商标进行比对,前者整体轮廓及脸部各器官的位置、形状均与后者近似,两者整体视觉效果近似。
2018年10月8日,宏联公司授权张洁律师、俞文滨律师单独或共同作为宏联公司PaulFrank品牌知识产权保护代理人,授权二人代为签署民事诉状并提起诉讼以及代为提出上诉、再审、反诉、追加案件当事人等权利,并就上述事项有转委托权。
一审法院另查明:1.二七区左右间超市淮南街0048店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是2013年10月16日,经营范围是零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卷烟、雪茄烟。
2.宏联公司提供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10000元发票一张和潍坊海纳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10000元发票一张,主张为本案支出律师费2000元和调查取证费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保罗公司系第15867862号“”图形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保罗公司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宏联公司经保罗公司授权获得涉案商标在中国大陆、香港及澳门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对于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宏联公司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左右间超市0048店销售的编织袋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用纺织品袋(包)”属于同一类商品,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大嘴猴”图案与涉案商标整体上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构成商标侵权。
左右间超市0048店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宏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宏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左右间超市0048店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左右间超市0048店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本案亦无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左右间超市0048店的侵权方式、情节、后果、左右间超市0048店的经营规模、经营场、经营场所位置及宏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公证费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左右间超市0048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宏联公司第15867862号“”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二、左右间超市0048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宏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
三、驳回宏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宏联公司负担100元,左右间超市0048店负担2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左右间超市0048店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本案当事人宏联公司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审理可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因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一审法院依据涉案商标被请求保护地确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作为处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保罗公司依法取得第158678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2类“绳索;洗针织品用袋;运载工具非专用盖罩;帆;纺织品遮篷;防水帆布;包装用纺织品袋(包);草制瓶用包装物;非橡胶、非塑料制(填充或衬垫用)包装材料;纺织品用塑料纤维(纤维)”,诉讼时处于有效存续期间,该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保罗公司授权宏联公司在中国大陆、澳门及香港地区独占许可使用第15867862号“”注册商标。
保罗公司委托宏联公司在中国境内(包括香港、澳门)就涉嫌侵犯保罗公司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采取一切法律行为,并就任何诉争作出回应,宏联公司就本案有权提起诉讼。
左右间超市0048店对被诉侵权事实不予否认,以其无侵权故意和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主张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轻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有:(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本案中,左右间超市0048店主张被诉侵权商品系其合法取得,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
左右间超市0048店上诉称其销售被诉侵权商品所获得的收益能够确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在宏联公司因左右间超市0048店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左右间超市0048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左右间超市0048店的侵权方式、情节、后果、左右间超市0048店的经营规模、经营场、经营场所位置及宏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公证费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3000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左右间超市0048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州市二七区左右间超市淮南街0048店(经营者:蔡正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