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津02民初892号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信义区忠孝东路五段293号5楼。
法定代表人:练台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叶,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娟,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乐享钱柜歌舞娱乐厅,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北大街1号凯德MALL天津湾04层46号。
经营者:杨冬,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天津滨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柜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乐享钱柜歌舞娱乐厅(以下简称乐享钱柜娱乐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钱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叶、被告乐享钱柜娱乐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钱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乐享钱柜娱乐厅立即停止侵犯钱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在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与钱柜公司第779781号“銭櫃CASHBOX”、第3214676号“PARTYWORLD歡樂派對”、第3214677号“錢櫃PARTYWORLD”、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第4003164号“钱柜”、第4003716号“PARTYWORLD”、第6744917号“CASHBOX銭櫃K·T·V”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2.判令乐享钱柜娱乐厅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删除企业名称中的“钱柜”二字;
3.判令乐享钱柜娱乐厅在《今晚报》刊登侵权声明,消除影响;
4.判令乐享钱柜娱乐厅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00元;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乐享钱柜娱乐厅承担。
事实和理由:钱柜公司于1986年在台湾地区成立,至今30余年。
自1993年以来,钱柜公司积极参与大陆经济建设,依法注册并享有“钱柜”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第779781号“錢櫃CASHBOX”、第3214676号“PARTYWORLD歡樂派對”、第3214677号“錢櫃PARTYWORLD”、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第4003164号“钱柜”、第4003716号“PARTYWORLD”、第6744917号“CASHBOX錢櫃K·T·V”等注册商标。
钱柜公司为业内最早的KTV企业,“钱柜”系列注册商标在行业内、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乐享钱柜娱乐厅在经营过程中,不仅大量使用与“钱柜”系列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的标识,而且还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钱柜”商标,并通过互联网等媒体进行营销,进一步扩大了侵权范围和后果,客观上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已严重侵害了钱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给钱柜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和商誉损失。
现场证据保全显示,涉案钱柜PARTY欢乐派对KTV(凯德MALL店)与钱柜PARTY欢乐派对KTV(白堤路店)、钱柜PARTY欢乐派对KTV(熙悦汇店)系连锁经营,涉案KTV及其连锁侵权店系规模化经营,侵权行为极其恶劣。
乐享钱柜娱乐厅辩称,不同意钱柜公司的诉讼请求。
1.其于2018年11月21日取得“乐享钱柜”注册商标,在商标公示期间有权对该商标进行使用;
2.乐享钱柜娱乐厅的行为并未对钱柜公司的商誉造成影响,钱柜公司第三项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3.乐享钱柜娱乐厅2018年7月开始经营,至今亏损,钱柜公司第四项诉请没有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钱柜公司是下列商标(以下简称“钱柜”系列商标)的注册人:第779781号“銭櫃CASHBOX”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电视娱乐,公共娱乐场,录音出租,提供娱乐设施,演出服务,音乐厅,娱乐,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自1995年11月28日至2025年11月27日止。
第3214676号“PARTYWORLD歡樂派對”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
书籍出版;
录像带发行;
节目制作;
录像带出租;
录像带制作;
文娱活动;
提供娱乐设施;
娱乐信息;
提供娱乐场所;
提供伴唱机供顾客唱歌(KTV)设施,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自2003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20日止。
第3214677号“錢櫃PARTYWORLD”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
书籍出版;
录像带发行;
节目制作;
录像带出租;
录像带制作;
文娱活动;
提供娱乐设施;
娱乐信息;
提供娱乐场所;
提供伴唱机供顾客唱歌(KTV)设施,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自2004年5月28日至2024年5月27日止。
第4003164号“钱柜”、第4003165号“(指定颜色)”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均为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
书籍出版;
录像带发行;
节目制作;
录像带出租;
录像带制作;
文娱活动;
提供娱乐设施;
娱乐信息;
提供娱乐场所;
提供伴唱机供顾客唱歌(KTV)设施,注册有效期经续展均自2007年1月14日至2027年1月13日止。
第4003716号“(指定颜色)”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
书籍出版;
录像带发行;
节目制作;
录像带出租;
录像带制作;
文娱活动;
提供娱乐设施;
娱乐信息;
提供娱乐场所;
提供伴唱机供顾客唱歌(KTV)设施,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自2007年2月21日至2027年2月20日止。
第6744917号“CASHBOX銭櫃K·T·V”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
书籍出版;
录像带发行;
节目制作;
录像带出租;
录像带制作;
文娱活动;
提供娱乐设施;
提供卡拉OK服务;
提供娱乐场所,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6日止。
自2006年至2013年,《广州日报》、《东方早报》、《第一财经周刊》、《新生活》、《正点航空传媒》等杂志以及新浪网、搜狐网、天涯论坛、凤凰网、腾讯网等网媒宣传了第779781号、第3214677号、第4003165号、第4003164号注册商标标识的KTV,并使用了“钱柜Partyworld”、“钱柜”、“PARTYWORLD”文字。
宣传内容显示,钱柜KTV至晚在2006年已进入广州、上海,2007年已进入西安、长沙,2008年已进入北京、武汉,2010年已进入杭州、深圳。
2013年1月1日,钱柜公司(甲方)与案外人北京宜禾钱柜娱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商标授权使用合约书,将第779781号、第3214677号、第4003165号、第4003164号、第4003716号商标许可给乙方使用,当年许可使用费为921721.69元。
2012年1月1日、2013年1月1日,钱柜公司(甲方)与案外人北京钱柜娱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两份商标授权使用合约书,将第779781号、第3214677号、第4003165号、第4003164号、第4003716号商标许可给乙方使用,两年许可使用费分别为773036.57元、742078.62元。
2012年1月1日、2013年1月1日,钱柜公司(甲方)与案外人上海钱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两份商标授权使用合约书,将第779781号、第3214677号、第4003165号、第4003164号、第4003716号商标许可给乙方使用,两年许可使用费分别为898537.73元、873625.46元。
2012年1月1日、2013年1月1日,钱柜公司(甲方)与案外人上海钱源娱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两份商标授权使用合约书,将第779781号、第3214677号、第4003165号、第4003164号、第4003716号商标许可给乙方使用,两年许可使用费分别为855845.56元、873925.67元。
2018年4月26日,天津市北方公证处依申请,来到位于天津市河西区的“钱柜PARTY欢乐派对KTV(凯德MALL店)”进行公证取证,拍摄了经营场所内外的照片,进行消费付款后取得盖有乐享钱柜娱乐厅发票专用章的发票、POS签购单,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8)津北方证经字第3743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乐享钱柜娱乐厅在其经营所在的楼体外悬挂带有“派对KTV”等字样的招牌,楼外竖立的广告牌显示“欢乐派对KTV”等信息,楼内电梯间悬挂有“欢乐派对KTV”指示牌,去往经营场所途经的墙面及指示牌有“欢乐派对KTV”、“钱柜KTV”等字样,经营场所外部门头、宣传广告、菜单、电子显示屏、包间门头、名片、销售柜等处均有“”、“钱柜PARTY”“欢乐派对KTV”等标识,其中名片上显示:“欢乐派对KTV白堤路店:……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世通大厦3层)熙悦汇店:……地址:天津市南开区。
经当庭通过手机上网查看,在美团网、大众点评网等团购网站可以搜索到“钱柜PARTY欢乐派对KTV(凯德MALL店)”的团购信息,相关页面显示“钱柜PARTYKTV”以及带有“”标识的店内场景图;
微信公众号:qianguiparty对包括涉案门店在内的多家门店进行广告宣传,宣传页面带有大量“钱柜PARTY欢乐派对KTV”、“”“钱柜PARTY”等标识。
乐享钱柜娱乐厅注册时间为2017年12月27日,经营范围为:KTV;
预包装食品零售。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租赁合同,显示涉案经营场所租用面积为728平方米。
钱柜公司主张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并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及30000元转账凭证、1500元公证费发票、96元取证消费POS单、600.58元差旅费等票据。
庭审中,乐享钱柜娱乐厅提交了第28157039号、第28140857号、第28149171号“乐享钱柜”商标注册证,因上述商标系案外人天津市钱柜派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乐享钱柜娱乐厅未举证证明上述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因钱柜公司注册于台湾地区,本案为涉台民事案件。
钱柜公司以其在大陆注册的商标权为依据,援引大陆法律提起本案诉讼,认为被诉侵权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内容、侵权责任的确定等,均应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即大陆法律。
钱柜公司是第779781号、第3214676号、第3214677号、第4003165号、第4003164号、第4003716号、第6744917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核定使用的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大陆法律保护。
在案证据证明,钱柜公司最晚于2006年开始通过杂志、报纸、网络宣传第779781号、第3214677号、第4003164号、第4003165号注册商标,上述注册商标含有简体或繁体钱柜文字,或英文partyworld。
根据相关公众的视觉习惯与表达习惯,作为商标的中、英文相对图形部分更为显著且辨识度更强,钱柜文字和partyworld构成上述商标的主要部分。
钱柜、partyworld虽然具有一定含义,但将其与其他内容组合用于KTV服务之上本身即具有较高的显著性;
同时通过持续使用、宣传,使得上述含有钱柜、partyworld的注册商标获得了较高的显著性。
关于被诉商标侵权行为的分析,乐享钱柜娱乐厅在其经营场所及对该店的网络推广中大量使用“欢乐派对KTV”、“”、“钱柜PARTY”等标识,上述标识以中文“钱柜”“欢乐派对”及英文“PARTY”为主要内容,虽然部分通过字体、字形的设计,改变标识的排列方式使得展示效果呈现一定的美感效果,但没有改变其作为主要识别内容的“钱柜”“PARTY”,乐享钱柜娱乐厅使用的上述标识与原告第779781号、第3214676号、第3214677号、第4003165号、第4003164号、第4003716号、第6744917号注册商标分别构成近似,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包含“提供娱乐设施”“提供伴唱机供顾客唱歌(KTV)设施”“提供卡拉OK服务”,与被诉商标侵权行为所提供的服务为相同种类的服务。
乐享钱柜娱乐厅在同种服务上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容易引起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乐享钱柜娱乐厅经营的凯德MALL店所涉服务事项与钱柜公司经营的服务项目有特定联系,容易导致混淆。
综上,乐享钱柜娱乐厅未经钱柜公司许可,使用了与第779781号、第3214676号、第3214677号、第4003165号、第4003164号、第4003716号、第6744917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引起混淆,侵犯了钱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析,市场经营主体在申请企业名称注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他人经过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进行合理的避让,禁止经营者利用取得企业名称注册的方式借助他人注册商标的影响力,开展经营活动,误导公众,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钱柜公司的“钱柜”系列商标最早于1995年即注册,其他含有钱柜文字的商标分别于2003年、2004年、2007年、2010年获得注册,并经过持续使用、宣传,至乐享钱柜娱乐厅成立之时,“钱柜”品牌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乐享钱柜娱乐厅从事与钱柜公司相同的KTV娱乐行业,在申请注册登记时使用了“钱柜”文字,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钱柜公司“钱柜”系列商标声誉的故意,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双方提供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其与钱柜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责任承担和责任内容,乐享钱柜娱乐厅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标识侵犯了钱柜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使用的企业名称中含有“钱柜”文字,误导公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乐享钱柜娱乐厅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本案中,钱柜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数额,其所举证据也不能证明乐享钱柜娱乐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涉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的经营场所位于北京、上海,与乐享钱柜娱乐厅的经营场所属不同地域,不宜作为本案损失的唯一依据。
钱柜公司提出,熙悦汇店、白堤路店、凯德MALL店是连锁经营,为规模化侵权,由于钱柜公司已经在另案中就熙悦汇店、白堤路店涉嫌侵权的行为提起了诉讼,本院在本案中考虑涉案的凯德MALL店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赔偿数额。
钱柜公司请求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钱柜”系列商标的知名度,钱柜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本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40000元。
关于钱柜公司要求消除影响的请求,因其未举证证明其商誉因乐享钱柜娱乐厅的侵权行为受到贬损或其他不良影响,故其该项诉讼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天津市河西区乐享钱柜歌舞娱乐厅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第779781号、第3214676号、第3214677号、第4003165号、第4003164号、第4003716号、第6744917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天津市河西区乐享钱柜歌舞娱乐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钱柜”字样;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市河西区乐享钱柜歌舞娱乐厅赔偿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40000元;
四、驳回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68元,天津市河西区乐享钱柜歌舞娱乐厅负担5632元。
如不服本判决,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天津市河西区乐享钱柜歌舞娱乐厅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