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959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康美镇康鑫通讯店。
住所。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康美镇康美街**注册号:350583600540648。
经营者:苏上鑫。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安市康美镇康鑫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2019年11月15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南安市康美镇康鑫通讯店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蕴真 审 判 员 黄海瑞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郑 励 书 记 员 林秋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