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民初55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左权县雷士照明灯具店。
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怡苑小区12号楼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孟广慧。
被告:孟广慧,女,汉族,1980年3月4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左权县雷士照明灯具店、孟广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