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知民初158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1475166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杞县一邻亲便利店,住所地杞县城关镇文化西街保健院路口西侧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21MA45D8XF4Y。
经营者:曹永兰。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杞县一邻亲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杞县一邻亲便利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