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1执196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复旦天欣科教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复旦科技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39013002H。
法定代表人:王伟。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南方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西路**信用代码:915202006224367304。
法定代表人:雷嵩。
被执行人:杭州大华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园功能区****第1、第**用代码:91330183143702165J。
法定代表人:郑志荣。
申请执行人上海复旦天欣科教仪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南方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大华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的(2018)黔民终139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上海复旦天欣科教仪器有限公司于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复旦天欣科教仪器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83644.00元,但被执行人杭州大华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杭州大华仪器制造有限公司销售给贵州省六盘水师范学院的DH-VSMG-AC材料磁性综合测量仪1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