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403知民初400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贺凯,男,汉族,1991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静,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娜公司”)与被告贺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富安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被告贺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安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169736号、第1395959号、第855400号和第187373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富安娜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是一家集研发、设计、生产、营销和物流于一体的综合型家纺企业。
创立“富安娜”“维莎”“馨而乐”“酷奇智”“圣之花”五大品牌。
原告拥有第416973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4类,经续展至2028年4月6日;
第855400号“富安娜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4类,经续展至2026年7月13日,第18737342号“富安娜及拼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4类,经续展至2028年8月6日,第139595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4类,经续展至2030年5月13日。
2009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第855400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第4169736号商标获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3年,原告的“富安娜”品牌荣获由中国广告协会颁发的“知名品牌奖”。
2014年,原告的“富安娜”品牌荣获“深圳老字号”荣誉证书,同年,获得“2014年度最受投资者尊重的百强上市公司”称号。
2017年,原告荣列2017年广东省制造业企业500强第149位,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2020年10月,原告的代理人从“闲鱼”卖家“风雨晴天8023”(会员名“爱上苹果醋”)购买了商品,公证员对原告代理人提取快递包裹、登录闲鱼查看网购订单进行证据保全并出具了公证书。
经闲鱼披露,该卖家即是被告。
鉴定后发现,涉案产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易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时产生混淆。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销售假冒原告商品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综上,原告根据商标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贺凯辩称,1.被告在闲鱼二手交易平台上所转让的富安娜床上用品是其亲戚过年时候送的礼物,当时考虑自己没用,就在闲鱼网上以48元转让。
被告作为普通老百姓无法识别富安娜产品的真假,在转让富安娜床上用品时已经尽到了合理义务,主观上无过错,不构成商标侵权。
2.被告只转让了一次富安娜产品,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只是通过转让行为处理家里不要的东西,不存在侵权行为。
3.被告是转让的使用过的床上用品,不是销售行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本院依法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案被告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原告富安娜公司是第4169736号“”商标、第18737342号“富安娜及拼音”商标、第1395959号“”商标、第1390000号“”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均是第24类,经续展后都处在有效期内。
2009年,富安娜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0年,富安娜商标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经过多年运营,原告的富安娜商标和商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占有率和知名度。
2020年10月30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倩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公证员余某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王雪梅的见证下,用公证处的手机打开“闲鱼”APP,找到“我买到的”页面,找到“爱上苹果醋8023”“富安娜家纺小清新全棉纯棉四件套,被套200*230cm”“实付款48元”页面,点击确认收货后显示该商品收货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231号广厦锐明大厦南半区,运单号YT4887487730326。
随后,赵倩又在公证人员见证下来到上述收货地址,从丰巢柜中提取了单号为YT4887487730326圆通速递包裹。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对上述购买和提取包裹的过程出具了(2020)浙杭西证民字第6402号公证书。
另查明,“闲鱼”APP中的卖家“爱上苹果醋8023”(昵称风雨晴天8023)指向被告贺凯,其注册的“闲鱼”APP网页显示“富安娜家纺小清新全棉纯棉四件套,被套200*230cm,尺寸可以改的,要的带走,全新包邮,售价¥48”、“来闲鱼103天了,卖出了602件宝贝”等内容。
经现场拆封比对,涉案侵权商品是一件床上用品,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一致,涉案侵权商品的吊牌、包装箱上均使用了原告注册商标“”、“富安娜及拼音”及“”相同的标识,2020年10月30日,原告出具产品鉴定报告,结论是涉案侵权商品是假货。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是第4169736号“”商标、第18737342号“富安娜及拼音”商标、第1395959号“”商标、第1390000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组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原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第五十七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依据上述规定,经比对,可以认定涉案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已构成商标侵权,被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被告辩称“该商品是其亲戚过年送的礼物,被告自己用过的”的观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无法辨别富安娜产品的真假,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观点,因被告多次在“闲鱼”APP上出售商品,结合原告商品的知名度,被告应当意识到正品富安娜四件套的价格不会是48元,该辩称观点,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其转让行为不是销售行为”的观点也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依据上述规定,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等情况,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标准,并结合侵权行为性质、情节、过错程度、涉案商标知名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1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贺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的第4169736号、第1395959号、第855400号和第187373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被告贺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支出)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被告贺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