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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品家(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张松林、中山市安居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665号
案件名称上品家(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张松林、中山市安居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品家(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安居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张松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665号原告:上品家(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安居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冈东第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松林。

被告:张松林,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原告上品家(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安居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张松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品家(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决两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万元。

”变更为“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

”原告上品家(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品家(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上品家(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上品家(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品家(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品家(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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