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7民初2885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路**13B01自编**。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鸿集团公司回龙园公园管理处,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禧苑风雅苑****iv>法定代表人:董贤钧,职务不详。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鸿集团公司回龙园公园管理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且被告已交纳和解款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