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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卫国与中山市古镇丽圣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944号
案件名称漆卫国与中山市古镇丽圣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漆卫国;中山市古镇丽圣灯饰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944号原告:漆卫国,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乾,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丽圣灯饰门市部,经营场所中山市***********第3层第17卡。

经营者:周芬。

原告漆卫国与被告中山市古镇丽圣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漆卫国于2019年10月**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并于2019年11月*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漆卫国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漆卫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漆卫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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