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538号原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琳、彭晓娟,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竞铭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桃园市龟山区。
法定代表人:萧朋,董事长。
被告:东莞市诚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袁达光,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文,杨博宁,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竞铭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诚志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