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335号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号。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海,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源市源城区润禾汽车音响店。
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源西片区****。
经营者:张志标。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市源城区润禾汽车音响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捌万元(含维权成本)”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壹万元(含维权成本)”。
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未在本案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关于诉讼费用变更的规定,本案诉讼费用按相关法律规定收取。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