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932号申请人:晶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中市东势区粤宁里新丰街**,公司统一编号:82785628。
法定代表人:李妤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义华,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安耐凯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永和路鑫豪盛工业园**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08529G。
法定代表人:胡纪元,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晶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安耐凯半导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申请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对深圳市安耐凯半导体有限公司制造的涉嫌侵权产品“解扣板”进行证据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人晶享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采用现场勘验、查封、提取等方式对深圳市安耐凯半导体有限公司制造的涉嫌侵权产品“解扣板”进行证据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