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546号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科技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0691611U。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池,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青青,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泉铠咏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同兴路****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20A5U9P。
法定代表人:陈超。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泉铠咏利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
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利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金凤 审 判 员 任贵良 审 判 员 蒋秀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虹 书 记 员 郭炯煌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