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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石狮泉铠咏利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546号
案件名称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石狮泉铠咏利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石狮泉铠咏利服饰有限公司;利郎(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546号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科技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0691611U。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池,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青青,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泉铠咏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同兴路****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20A5U9P。

法定代表人:陈超。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泉铠咏利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

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利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金凤 审 判 员 任贵良 审 判 员 蒋秀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虹 书 记 员 郭炯煌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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