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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茶诺饮品店、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637号
案件名称石狮市茶诺饮品店、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石狮市茶诺饮品店;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637号 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赛虹桥街道北西营村德盈国际广场2幢3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XAWAM45。

法定代表人:黄柯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茶诺饮品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湖滨街道福辉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1MA32MT2B60。

经营者:王倩。

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茶诺饮品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金凤 审 判 员 任贵良 审 判 员 张东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郭炯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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