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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中凯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627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中凯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中凯酒业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627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斌,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增禄,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凯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新华南路日升新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2YMWCG6E。

经营者:黄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凯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金   凤 审判员 任贵良审判员蒋秀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庄   彦   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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