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7178号之一 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体院西路****平房**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双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玲娟,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童之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大集镇常庙村 法定代表人:祝桂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县童之梦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