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02民初6723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陵芳,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丽,女,住广东省×××××××××××××××。
公民身份号码:441××××××××××××663。
被告:石家庄易园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石桥西区西三教盛世华庭松涛园3号楼1单元203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丽、石家庄易园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