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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远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703刑初856号
案件名称刘远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远祥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703刑初856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祥,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郎溪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2××××××××××××91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

2019年6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同年11月1日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忠,广州天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劲涛,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检诉刑诉(2019)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珊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某祥及其辩护人陈忠、黄劲涛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祥租赁了广州市天河区五仙桥68号之四201、花都区炭步镇宝连路26号杏林医疗门诊仓库作为制造假酒的产地及仓库,先后聘请刘远卿、高桃平、陈和平、李新阳(四人均已判刑)勾兑调酒,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后发货到江门市、珠海市等地进行销售。

2018午9月13日,民警在仓库中查获涉案假洋酒共1463支,经鉴定,其中有三大品牌10大类假洋酒237支,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根据洋酒协(广州)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批发参考价及标价、鉴定意见,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1860元。

被告人刘某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鉴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常住人口信息、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营业执照、情况说明、产品鉴定证明书、鉴定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证人罗某梅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人刘远卿、陈和平、李新阳、高桃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祥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祥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多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7186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祥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其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祥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视其认罪态度可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某祥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远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中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11月1日被羁押131日折抵刑期131日,其刑期即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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