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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聚雾商贸有限公司、大连微感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2民初1848号
案件名称唯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聚雾商贸有限公司、大连微感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唯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聚雾商贸有限公司;大连微感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民初1848号原告:唯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久文路**院**楼**101内**。

法定代表人:刘东原。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聚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div>法定代表人:蔡豪俊。

被告:大连微感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镇河口村**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通。

原告唯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聚雾商贸有限公司、大连微感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唯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唯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1300元,因法庭调查终结前诉讼标的额减少和撤诉原因,退返原告1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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