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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罚金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3执804号之一
案件名称张剑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执804号之一被执行人:张剑,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剑犯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苏03刑初55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张剑罚金316800元,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传统查控,冻结了其银行账户,查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了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

2019年8月7日本院在浦口监狱提审了张剑,了解到张剑已婚,案发前无职业,两个孩子,分别读高中和小学,妻子在家照顾小孩,做点零工,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2019年12月6日本院与张剑的妻子张小岩进行谈话,张小岩表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协助履行财产刑;

本院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证实张剑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19年12月6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剑具有其他财产线索,其已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剑因犯罪被处以刑罚,在执行主刑的同时,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的财产刑为罚金,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

张剑的财产刑未履行,本院将对其未履行的财产刑316800元终身追缴。

综上,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剑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未发现其他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苏03刑初55号刑事判决中张剑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本院(2019)苏03刑初55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剑具有存在法定情形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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