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934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伟锋,住广东省电白县×××××××××××。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伟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1月2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