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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爱脑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03民初11926号
案件名称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爱脑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爱脑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11926号原告: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新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达良,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爱脑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大道**汇源大厦****房/div>法定代表人:高翔。

原告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爱脑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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