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11926号原告: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新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达良,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爱脑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大道**汇源大厦****房/div>法定代表人:高翔。
原告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爱脑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